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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软件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日期:2006-1-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精神,结合西安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宏伟目标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国际化发展,将软件产业发展成为高新区主导产业之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财政每年预算1500万元,设立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为保证该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实行专户列支,专款专用。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管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软件园的领导担任组长,西安高新区财政局、经贸局、创业园、软件园的负责人担任成员。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国内外知名公司设立软件研发、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机构补贴。补贴资金在两年内分次拨付,主要用于企业购(租)办公场地。

1、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外上市企业及在美国、欧洲、日本、印度、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行业排前10名的知名软件企业为50万元。

2、对在国内上市或国内行业排前50名的软件企业为30万元。

3、对新注册的外商出资在30-50万美元之间(含30万美元)、50-100万美元之间(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或合资软件企业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注册资本在300-5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500-10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内资软件企业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于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IT企业,在高新区建立大型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机构,并对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作为高新区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高新区重大项目引进领导小组确定补贴金额。

第四条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出口加工、技术服务出口、BPO业务企业补贴。

1、大力扶持软件出口企业快速壮大。对于软件产品出口、软件加工出口、技术报务出口、BPO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出口总额(以西安海关统计为准)1%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软件出口渠道的建立与扩展,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2、组织软件出口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国际软件市场。鼓励企业出国参加各种国际性软件外包洽谈会与展览会,给予会务费用和参展摊位费用50%的补贴。

3、鼓励软件出口企业,向国外派遣软件市场拓展骨干和软件技术研修骨干。骨干在国外工作期满80天以上者,给予单程国际航班费用的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4、安排100万元作为解决重点软件出口企业租用国际数据通讯端口费用补贴。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建立软件技术开发服务平台和软件人才教育服务平台。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并面向软件企业和高校免费使用的服务平台,每年给予4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CMM系列认证资助。

1、对达到CMM系列二级认证的企业资助10万元。

2、对达到CMM系列三级认证的企业资助20万元。

3、对达到CMM系列四级认证的企业资助30万元。

4、对达到CMM系列五级认证的企业资助40万元。

第七条实施“西安软件人才工程”计划,加快西安软件人才教育培训和劳务输出基地建设。

   1、在软件园认定软件人才职业培训机构中,通过6个月以上培训,进入西安软件园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正式录用半年后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在软件出口型企业中从事软件开发者补贴3000元,在非软件出口型企业中从事软件开发者补贴1500元。

2、引进美国、日本、印度国际知名软件大公司在西安建立软件高端人才国际培训机构,培养企业急需的项目经理和高级技术人才。对接受国际培训机构培训并与软件园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给予培训费用1/3的补贴。

3、鼓励和扶持软件企业人员学习和提升日语、英语能力。日语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水平、英语达到国家六级水平且具有流利会话能力者,给予学习费用2000元的补贴。

4、以上三项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和学者进行最新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工作经费。

第九条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软件出口基地的广告宣传、境外招商推介活动费用。

第十条其它专项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由基金管理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软件扶持基金当年预算有节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下一年度预算不因此减少。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以上项目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关系在西安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2、税务关系在西安市国地税局高新分局或在西安市国地税涉外局高新科;

3、主营业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T服务、应用服务、动画游戏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

4、软件开发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上项目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申请表;

    2、企业总体情况报告;

    3、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

    6、申请支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审定。

第十六条 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负责根据西安高新区软件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审查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以管委会文件形式下发软件扶持基金扶持项目通知。

第十七条 西安高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委会软件扶持基金扶持项目通知向企业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高新区相同项目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从优选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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