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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1-17  来源:  点击:

 

第39号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科学技术部部长:

   

    财政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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